(2014)仪刑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庆铭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仪刑初字第01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978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顾兴云,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筱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顾兴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伪造仪征市汽车工业园区道路BT工程补充协议,以工程需要前期投入、活动经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夏某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仪征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陈某人民币50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仪征市汽车工业园区道路BT工程补充协议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杭某、杨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夏某陈述、公安办案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亦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