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40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湛思鹏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湛思鹏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4030号罪犯湛思鹏,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以(2011)包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湛思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合刑终字第000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湛思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湛思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湛思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湛思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