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茶炜诉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茶炜,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茶炜,男,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被执行人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茶炜申请执行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纠纷一案,大理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8日作出大劳人仲裁(2013)第8号仲裁裁决书,由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裁决生效后为茶炜缴纳用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8480元。申请执行人茶炜于2014年2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茶炜缴纳了用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8480元。2014年5月23日茶炜将18480元领走。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执字第13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