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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2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国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国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2946号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23230-3,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202号。法定代表人任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兵,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肖国兰,女,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国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川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晓翔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