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老民三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老民三初字第00054号原告:胡某某,男,19××年×月×日生,锡伯族,农民,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组×号,现住本溪市西湖区。被告:于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亮中桥镇某村×组×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收诉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伟宏审 判 员 孙柏良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