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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老民三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老民三初字第00054号原告:胡某某,男,19××年×月×日生,锡伯族,农民,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组×号,现住本溪市西湖区。被告:于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亮中桥镇某村×组×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收诉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伟宏审 判 员  孙柏良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