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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罗新金与罗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金,罗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897号原告罗新金。被告罗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英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