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解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27日生,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姜某,男,汉族,1988年6月8日生,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贾 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