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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民商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路港远扬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赵卫东与被告南阳盛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路港远扬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赵卫东,南阳盛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民商二初字第59号原告南阳市路港远扬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卫红,任经理职务。原告赵卫东。被告南阳盛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全兴,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路港远扬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赵卫东与被告南阳盛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路港远扬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赵卫东以已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路港远扬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赵卫东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路港远扬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赵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韩东耕审判员  李靖玥审判员  殷玉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宛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