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4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储毅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储毅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4089号罪犯储毅,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包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储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储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储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储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储毅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