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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学才诉李洪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433号原告刘学才,男,汉族,49岁。被告李洪印,男,汉族,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才与被告李洪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才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学才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学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