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滨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戴军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戴军历,朱玲燕,徐益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商初字第434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负责人陈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建民。被告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军历。被告戴军历。被告朱玲燕。被告徐益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诉被告浙江捷莱照明有限公司、戴军历、朱玲燕、徐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75元,减半收取2418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9187.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蒋红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来建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