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09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杨振宇与陈萍、刘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宇,刘存峰,陈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民初字第0985号原告杨振宇,男。被告刘存峰,男。被告陈萍,女。原告杨振宇与被告刘存峰、陈萍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建生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存峰、陈萍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振宇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存峰于2014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于2014年1月28日归还,被告陈萍为该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均未能还款。另两被告于2014年2月9日向案外人张军借款27万元,原告提供了担保,现原告已代两被告归还张军借款27万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刘存峰、陈萍立即偿还借款18万元以及代为偿还的27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被告刘存峰、陈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9日,刘存峰向张军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因工程建设需要,今借到张军人民币27万元,定于2014年2月28日归还,至借款日起按2.5%支付月息。如借款人违约,借款人需承担本借条借款额20%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本借条借款额5%的诉讼代理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追款费用200/天,赔付贷款人。如有争议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陈萍、杨振宇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里签字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由于刘存峰未按约还款,杨振宇代为偿还了该款。2014年2月28日,张军向杨振宇出具收条一份,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杨振宇替刘存峰、陈萍夫妇归还人民币27万元整。同时在该收条上张军说明:原借条于2014年2月9日出具,金额为人民币27万元整,至杨振宇代为归还此款后,原借条转于杨振宇,由杨振宇主张并追偿此笔借款。”后杨振宇多次向刘存峰、陈萍催要未果,遂于2014年3月25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刘存峰与陈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12月28日在盐城市亭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本院认为,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杨振宇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刘存峰向案外人张军借款提供担保,在履行担保之责后,原告即取得向被告刘存峰、陈萍的追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存峰、陈萍偿还其代为偿还张军的2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㈡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的问题。因本案是担保责任追偿权诉讼,而原告主张的18万元是被告刘存峰向原告的借款,系民间借贷,与本案担保责任追偿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对原告的民间借贷诉讼请求不予理涉,原告可另行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存峰、陈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振宇借款27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时间及标准: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履行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依法减半收取267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695元,由被告刘存峰、陈萍负担。(原告已预交此款,被告刘存峰、陈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 萍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