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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商终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与苏州天华服饰有限公司,施宝贤,蔡燕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商终字第0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新洋农场纬四西路。法定代表人施宝贤,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天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东影村。法定代表人何建昌,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施宝贤。委托代理人钱爱国,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春林,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蔡燕。委托代理人钱爱国,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春林,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天华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施宝贤、蔡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盐城德孚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李道丽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缪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