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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明清与被告孙艳国、吕强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清,孙艳国,吕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858号原告魏明清被告孙艳国被告吕强本案在审理原告魏明清与被告孙艳国、吕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明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艳宏审判员  魏洪林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天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