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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徐某某,女,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饶某某,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饶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全成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