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确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徐某某,女,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饶某某,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饶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饶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饶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全成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