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张庆霞与徐州成冠房屋销售代理有限公司、郑州都市信息广告有限公司、徐州热点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霞,徐州热点广告有限公司,郑州都市信息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1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霞,女,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热点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映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都市信息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子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庆霞因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张庆霞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