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鹿东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郑元新与夏得光、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元新,夏得光,李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东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郑元新,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黄仰余、郑超黎,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得光,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李玲玲,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元新与被告夏得光、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元新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元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元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92元,减半收取2846元,公告费210元,均由原告郑元新负担。审 判 长 王列娅人民陪审员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李春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迪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