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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冯少英等与保定市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少英,田新芳,保定市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冯少英,男,汉族,1972年7月1日生。原告田新芳,女,汉族,1974年1月1日生,系原告冯少英之妻。委托代理人杨英辉,保定市北市区东关汇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市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30600000045744。法定代表人谢银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光,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少英、田新芳与保定市佳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少英、田新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少英、田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2元,由二原告减半负担746元。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苑 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