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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爽与朱凤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爽,朱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梁爽,女,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朱凤荣,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梁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磐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30273.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爽与被执行人朱凤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360.00元由被执行人朱凤荣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