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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杨宏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杨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90年出生,汉族,涞水县。被执行人杨宏波,男,1988年出生,汉族,涞水县。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涞执字第7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宏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涞水县涞阳路营业所账号的存款79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宏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宏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涞水县涞阳路营业所账号存款7900元的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树宇审判员  刘艳琦审判员  倪 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