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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6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6089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归流河镇。法定代表人孙树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明星,男,1964年5月3日出生。被告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博苑三区1号楼1层101。法定代表人孙树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天衡,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科尔沁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贺颖超代理审判员  高 笛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