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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正荣、邓觉红、刘登凤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荣,邓觉红,刘登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荣,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邓觉红,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县,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登凤,女,汉族,1992年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职高,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江县看守所。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昭市检刑诉(20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荣、邓觉红、刘登凤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荣、邓觉红、刘登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8日,杨正荣、邓觉红交替驾驶“云AF08**”银色轿车,与刘登凤一起从昆明运输毒品前往重庆。次日19时许途经渝昆高速水麻段云南收费站时,民警从车内副驾驶台上抽纸盒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检验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杨正荣、邓觉红、刘登凤供述了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正荣、邓觉红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登凤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正荣、邓觉红交替驾驶“云AF08**”银色迈腾轿车与刘登凤从昆明运输毒品前往重庆。次日19时许途经渝昆高速公路水麻段云南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该车副驾驶台上一有“心相印”字样抽纸盒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经称量和鉴定,该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41.9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邓觉红驾驶“云AF08**”银灰色迈腾轿车途经渝昆高速公路水麻段云南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在该车副驾驶工作台一纸盒内查获两包毒品可疑物,后将乘坐该车的杨正荣、邓觉红、刘登凤抓获。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杨正荣处扣押了“诺基亚”手机一部,“步步高”手机一部,高速路收费发票两张,汽车租赁合同一本,“心相印”抽纸盒一个内装有两包毒品可疑物;从被告人邓觉红处扣押了“联通”手机一部、“SONY”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刘登凤处扣押了iphone手机一部。3、毒品称量、提取笔录证实,从被告人杨正荣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当杨正荣的面称量,净重241.9克,称量后提取微量可疑物送检。4、毒品检验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证实,送检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指纹提取记录及手印鉴定书证实,从毒品可疑物包裹胶带纸粘面上提取指纹一枚,经比对系被告人杨正荣右手食指所留。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正荣、邓觉红、刘登凤分别辨认出对方系一同乘车的人。7、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正荣使用手机与被告人邓觉红、刘登凤使用手机有通话记录。8、李勇证实,2013年12月13日,杨强向其租用了一辆“云AF08**”银白色大众迈腾轿车,并辨认出被告人杨正荣就是向其租车的杨强。9、毒品入库清单证实,查获的毒品241.9克已入库。10、当庭出示的毒品照片、有“心相印”字样纸盒一个、手机五部,经被告人杨正荣、邓觉红、刘登凤辨认,确认照片上毒品系其运输的毒品;有“心相印”字样纸盒系毒品包装物,手机系各自使用手机。11、被告人杨正荣、邓觉红、刘登凤对运输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三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正荣、邓觉红、刘登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正荣联系购买毒品并租用车辆运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觉红、刘登凤协助杨正荣运输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邓觉红的作用大于刘登凤。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被告人杨正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邓觉红、刘登凤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正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二、被告人邓觉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三、被告人刘登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四、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1.9克、作案工具手机五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祖勤审判员  余 帅审判员  任遵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总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