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绿灯行电缆厂与济南四建集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绿灯行电缆厂,济南四建集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山东阳谷绿灯行电缆厂,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法定代表人李月震,厂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东梅,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葛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绿灯行电缆厂与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智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绿灯行电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英雏人民陪审员 徐西春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