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陈某某、钟祥市XX客运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某,钟祥市XX客运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罗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钟祥市XX客运车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钟祥市XX客运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彭宣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方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