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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四终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志强与张学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学胜,韩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胜,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百琛、张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志强,农民。委托代理人:迟玉栋,龙口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学胜因与被上诉人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速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学胜的委托代理人李百琛、张超,被上诉人韩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迟玉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速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栾建伟审判员  徐怀育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屹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