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阳因与被执行人陈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阳,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曹阳,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杰,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阳因与被执行人陈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六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曹阳也未能提供陈杰的财产线索,陈杰本人在牢中服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曹阳也未能提供陈杰的财产线索,陈杰本人在牢中服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执字第10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周宗斌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