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千民初字第0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陈茂秀与昆山市顺康住房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龙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秀,昆山市顺康住房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龙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千民初字第0607号原告陈茂秀。委托代理人罗兴、杨建萍,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顺康住房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后街下塘37号,组织机构代码13815714X。法定代表人王建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爱,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汶水路273号1幢214室,组织机构代码660776381。原告陈茂秀与被告昆山市顺康住房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龙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茂秀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2元,减半收取2536元,公告费13元,合计2549元由原告陈茂秀负担。审 判 长 汪华人民陪审员 朱炜人民陪审员 俞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杭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