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萧志伟与萧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志伟,萧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萧志伟,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被执行人萧吉光,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镇。申请执行人萧志伟与被执行人萧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220000元、受理费46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32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27800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萧吉光价值人民币227800元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济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