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贺加庆与贺锋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贺锋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贺某某,男,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海艳。委托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锋(曾用名贺计法),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贺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贺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伟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翠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