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付望来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望来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望来,男,1976年。因本案于2014年3月24日自行到四会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受调查,2014年3月25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辩护人苏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4)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望来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乡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望来及辩护人苏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4日上午,四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执法人员莫某泳等20多人到本市马田市场整治周边商铺的乱摆乱卖情况。在对四会市东城区东城路旺旺水果店等几间占道经营的商铺依法执法的过程中,旺旺水果店店主付望来先后用竹棍殴打、挥舞菜刀威胁、用灭火器喷射干粉等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先行保存登记其违法摆放的水果。期间,造成执法人员莫某泳、冯某荣受伤,经鉴定,莫某泳、冯某荣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据此被告人付望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望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望来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付望来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付望来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理据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望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付望来的刑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关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