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4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483-1号原告宋某某,北京中国科学院工作。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安国正大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莉,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解除对被告刘某某的冀F×××××普通轿车一辆、李连军冀F×××××汽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某某的冀FXXXX**普通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李连军冀FXXXXX**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桂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