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善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善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与马福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马福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嘉善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雪龙。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福珍。委托代理人:唐海霞。委托代理人:朱炳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福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福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引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