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郑清魁,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女。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明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郑清魁、被告秦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在西安创业,双方长期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秦某辩称,原、被告婚前认识后经过长期交往,相互了解,二人虽因工作关系分居两地,但被告经常利用节假日看望原告,双方虽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二人因工作关系分居两地生活,2012年11月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春节后二人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澄城县民政局婚姻档案证明、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偶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应多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关心,消除因沟通不及时产生的误解和隔阂,应合理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生活,理智的处理日常家庭矛盾。为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家庭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