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仁寿县九龙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仁寿县九龙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三段22号。法定代表人曾映红,理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九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松峰乡自强村2组。法定代表人唐永康。本院在执行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终字第245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仁寿县九龙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终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家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