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郑吉相与钟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吉相,钟军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郑吉相。被告钟军伟。原告郑吉相诉被告钟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吉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军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吉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应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