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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刑减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赵德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德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刑减字第524号罪犯赵德印,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河北省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2000)保刑初字第1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德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自2003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16日、2010年12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4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记功五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认为,罪犯赵德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德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