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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金娟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娟,江苏道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金娟。被执行人江苏道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寅阳镇船舶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爱东,该公司总裁。申请执行人金娟与被执行人江苏道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等争议纠纷一案,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启劳人仲案字(2014)第7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道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娟金经济补偿金17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5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本市寅阳镇房产(房产证号为:00147315-001473**),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目前存款余额不足。除此之外,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175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查封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账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启劳人仲案字(2014)第7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梁健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李兴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建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