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赵某某,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人,无业。被告王某某,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无业。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冀永虎人民陪审员  田 强人民陪审员  王骏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