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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木民初字第0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童某与梅某、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童某,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木民初字第0185号原告梅某。原告童某。上列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有谟,江苏南京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秦佳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梅某、童某与被告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梅某、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