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怀法立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梁秀军与雷正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秀军,雷正坤,黄军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立保字第19-(1)号申请人:梁秀军,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雷正坤,男,1972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现住*****。被申请人:黄军喜,男,住******。系湘L4C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申请人梁秀军因与被申请人雷正坤、黄军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梁秀军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军喜所有的湘L4C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秀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军喜所有的湘L4C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莫小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江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