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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3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赵×1等与赵×3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2,赵×1,曹×,赵×3,赵×4,赵×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3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2,女,1952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卫红,北京市言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芳(赵×2之女),1975年9月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赵×1,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瑞斋,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赵×1之母),1955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雪,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蔚然,女,1989年6月7日出生,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3,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云忠,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4,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5,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上诉人赵×1、曹×、赵×2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7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牛旭云审判员  赵文哲审判员  段丽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洁-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