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郑云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七道沟村第六村民组、王建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七道沟村第六村民组,王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75号原告郑云。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七道沟村第六村民组被告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七道沟村第六村民组、王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郑云承担。审判长 扈广洲审判员 邹凤和审判员 李 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