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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仙桃法执字第0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军、王明、张良仿、周孝珍、黄治华、别国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doc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军,王明,张良仿,周孝珍,黄治华,别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法执字第0026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许先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军,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明,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良仿,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教师。被执行人周孝珍,女,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黄治华,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教师。被执行人别国芝(曾用名别国枝),女,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6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文军、王明、张良仿、周孝珍、黄治华、别国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良仿、黄治华、别国芝的银行存款109198.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铁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