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刑减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邵其臣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其臣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刑减字第522号罪犯邵其臣,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河北省故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故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其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4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记功一次,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邵其臣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其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