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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润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外号“小黑皮”,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中旬至2013年10月14日间,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镇江市润州区某处容留吸毒人员樊某吸食毒品冰毒二次、容留吸毒人员朱某、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樊某吸毒二次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系自首,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樊某、朱某、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有关手机通话记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能够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二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贞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