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麻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钟雪诉罗康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雪,罗康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麻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钟雪,女,汉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坝芒乡,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罗康定,男,布依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钟雪诉与被告罗康定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礼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启东、陈建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康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后并同居生活,2008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生于女儿罗丽X。由于被告不务正业,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通缉,被告遂于2009年8月潜逃至今,分居近五年无音讯。由于被告的不法行为,是对原告的一种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为早日摆脱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罗丽X由原告抚养。被告罗康定未到庭和进行答辩,举证期内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后并同居生活,2008年3月2日在麻江县坝芒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号:黔麻结字070800014),同年11月9日生育长女罗丽X(系坝芒乡乐坪幼儿园学生)。被告于2009年8月因涉嫌盗窃被刑拘,同年9月16日逃跑至今,现下落不明,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册、结婚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以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合法有效,本应受到法律保护。但被告于2009年8月因涉嫌盗窃被刑拘后逃跑,至今无任何音讯,下落不明已达四年之久,其行为对家庭是一种伤害,且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自愿抚养女儿罗丽X并放弃要求被告罗康定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钟雪提出与被告罗康定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儿罗丽X由原告钟雪抚养,钟雪放弃要求罗康定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钟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礼华人民陪审员  陈启东人民陪审员  陈建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