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源忠诉刘洪英离婚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申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38年2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41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克彬,江苏汇君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05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分割财产不公,法院在主持调解时双方协商的分割财产方案和调解笔录及调解书上的数额不一样,申请人因身体不舒服,没有看清楚就签字了。申请人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要求撤销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0533号民事调解书,重新审理。刘某称:(2013)云民初字第0533号民事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出的,协议内容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书也是王某自愿签收的,法院没有强迫调解,调解内容也不违法,原调解书已经生效,不应重新审理。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4月1日,刘某因与王某离婚纠纷,诉至本院。2013年4月9日,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刘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同意。二、位于本市云龙区金狮小区(狮子山)10-1-204室(价值260000元)归被告王某居住使用。三、位于本市复兴南路阳光公寓1-5-202室(价值70000元)归原告刘某所有。四、原告刘某于2013年7月2日前补偿被告王某房款55000元。五、原告刘某于2013年7月2日前给付XX房屋出资款164500元,被告王某于2013年7月2日前给付XX房屋出资款164500元。六、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七、无其他共同财产”。同日,刘某、王某签收了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053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王某也未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因此,对于王某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刘文莉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