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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蔡民初字第0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刘松与刘艾兰、刘艾华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蔡民初字第0149号原告刘某某,男,79岁。委托代理人施平新,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女,52岁。被告刘某某,女,43岁。被告刘某某,女,49岁。被告刘某某,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