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申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胡树平与邯郸市马头镇上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树平,邯郸市马头镇上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申字第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树平。委托代理人靳海林,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马头镇上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马头镇上西街。法定代表人李海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洪亮、牛长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胡树平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马头镇上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邯市民四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树平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以“村委会主张其没有收到安置补助费,给付方在其证明中也没有明确其给付的款项中包含该项费用”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居委会认可征地单位已经向居委会支付了征地的全部费用,居委会未给付土地安置补偿款;2、原判决将应由居委会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对该案依法予以再审。居委会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交的《协议书》虚假、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清晰准确的证明与申请人有关的土地安置补助款已足额支付给居委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农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单位不能证明安置补助费已足额支付给居委会的事实,原判以胡树平不能证明居委会收到安置补助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胡树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应当再审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树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保俊审 判 员 武 涛代理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