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冯向春与松原市供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向春,松原市供热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冯向春,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松原市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向春诉被告松原市供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2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