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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冯向春与松原市供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向春,松原市供热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冯向春,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松原市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向春诉被告松原市供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2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银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自: